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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永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1999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粤0112执1999号
广州永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州永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5392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土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创新路以东、揽月路以北KXC—D7土地(2007国用字5000080号)土地。申请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2执19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建军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
书 记 员  黎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