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745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煌。
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向新多。
关于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34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确认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租赁广州市黄埔区********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二、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租金281152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为本金,按照2‰/天的标准,从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073.89元;四、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没收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5432元。由于义务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广州市房管局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34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州三戎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74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蔡云海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