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财保225号
申请人:河南星展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0号7号楼4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星。
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英义。
申请人河南星展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星展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6000元。并由申请人河南星展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编号为:106711919201900040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6000元。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3550元,由申请人河南星展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