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兴德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8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吴赤球,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184-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福,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意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德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德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敏
审判员  张鹏
审判员  裴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