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瑞思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安徽安瑞思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0303执1507号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85133E,法定代表人:刘杰,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