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0303执1507号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85133E,法定代表人:刘杰,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