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执1608号之一
申请人:淮南天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古店乡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RL7C991。
法定代表人:管树前。
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丰康路230号院内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85133E。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执行人:刘杰,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执行淮南天工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1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利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