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丰康路**院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85133E。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31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款共计23642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44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6319.63元。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艳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