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瑞思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执恢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5060N。
负责人:熊英,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孙姗姗,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安徽安瑞思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85133E。
法定代表人:刘杰。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孙姗姗、安徽安瑞思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公尔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