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执7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淮南天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古店乡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RL7C991。法定代表人:管树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丰康路230号院内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8513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1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
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陶店支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账号62×××73151在银行存款48625元。
二、解除对上述账户及其他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同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