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瑞思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与***、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3192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丰康路230号院内1号厂房。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新华金融国际广场8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NX8DJ19。
主要负责人:秦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林,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