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46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刘从俊,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1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8566.10元,执行费7586.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金额无法控制。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46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