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甘0102民初61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该公司计划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姣,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科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肃电投公司支付货款793800元;2、判令甘肃电投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甘肃电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月,上海科科公司与甘肃电投公司签订白龙江水泊峡水电站工程水轮机进水蝶阀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文件,约定甘肃电投公司向上海科科公司采购该项目的蝶阀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总价为264.4万元。合同签订后,上海科科公司向甘肃电投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甘肃电投公司拖欠货款793800元经上海科科公司多次催要未予支付,故上海科科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甘肃电投公司辩称,2007年1月20日,甘肃电投公司与上海科科公司签订白龙江水泊峡水电站工程水轮机进水蝶阀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文件,约定甘肃电投公司购买上海科科公司生产制造的白龙江水泊峡水电站工程水轮机进水蝶阀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总价为264.4万元。合同签订后,甘肃电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安装进度支付了货款。在设备运行过程中,甘肃电投公司水泊峡项目管理部收到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水泊峡水电站工程监理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机电安装分局水泊峡项目经理部的函件,函件表明蝶阀在安装后存在以下问题:机组蝶阀阀轴不水平、3#两头相差110㎜,2#两头相差10㎜,1#两头相差20㎜;1-3#机组蝶阀吊耳太粗糙;焊缝质量太差;密封垫太薄,封水效果差;蝶阀伸缩节螺栓孔与短管法兰螺栓孔错位,螺丝不能穿入。甘肃电投公司在收到上述函件后即要求上海科科公司对蝶阀进行维护,但因蝶阀本身质量存在问题,上海科科公司多次修缮仍未解决根本问题。2011年3月5日,甘肃电投公司与上海科科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认定蝶阀存在漏量超标情况,对蝶阀的修缮及修缮费用由上海科科公司承担。2011年6月2日,上海科科公司以传真方式同意将剩余两台阀门亦按照上述方案进行处理。遂后,甘肃电投公司委托兰州科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再次进行修缮,但截止目前,蝶阀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要求。现甘肃电投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买卖合同采用按进度付款,甘肃电投公司应当在上海科科公司提供的设备交货并验收合格,且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后向上海科科公司支付剩余30%货款,现上海科科公司提供的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最终验收证书亦未签发,其请求支付剩余货款缺乏合同依据。综上,上海科科公司提供的蝶阀明显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其大量渗漏造成机组无法正常停水检修,给电站发电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上海科科公司更换其出售给甘肃电投公司的进水蝶阀及其附属设备或承担更换进水蝶阀及其附属设备所需费用;2、判令上海科科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进水蝶阀不合格产生的维修费用71840元;3、判令上海科科公司赔偿因进水蝶阀漏水给甘肃电投公司造成的损失100万元;4、反诉费由上海科科公司承担。
审理中,甘肃电投公司同意再向上海科科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剩余货款要求作为设备维修费用予以折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前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72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世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