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2民催42号
申请人: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江公路963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小明,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47432677,票据金额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越鑫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连铭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圣军
审判员  陈怀瑛
审判员  俞 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范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