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976号
原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江公路963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神华煤化工院内浦景公司分析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计扬。
原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0.05元,由原告上海科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