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3421号
原告: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604,
法定代表人:彭家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艳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二:***,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三:深圳典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伟,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昊,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典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姚 鑫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