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青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鹰(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民初638号

原告:上海青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抒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隆暄,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鹰(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22号航空商务广场3号楼第9层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艳,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丹宸(厦门)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22号航空商务广场3号楼第9层901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艳,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朱雅玲,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艳,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青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青鹰公司)与被告青鹰(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鹰科技公司)、第三人丹宸(厦门)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下称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206民初9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青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隆暄、被告青鹰科技公司及第三人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青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散青鹰科技公司。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7日,上海青鹰公司、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三方共同出资成立青鹰科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12.5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上海青鹰公司认缴出资125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丹宸环保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占公司38.4%的股份;朱雅玲认缴出资67.5万元,占公司21.6%的股份。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二名,由上海青鹰公司推选顾端青担任董事长,丹宸环保公司提名张娜为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张娜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公司由案外人朱光来实际经营管理。从财务报表反映2015年度公司亏损7.7万元,2016年度亏损55.7万余元,2017年上半年亏损41.7万元。上海青鹰公司对此非常担忧,与朱光来定于2017年8月14日召开董事会,顾端青、朱光来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朱光来强调了公司没有销售业绩的主要原因是上海青鹰公司总部的支持不够,董事长顾端青提出青鹰科技公司开业来合计亏损105.1万元,已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而销售业绩为零,这是极不正常的,要求朱光来告知张娜必须对公司目前的状况作出调整,要求朱光来在近期内给出一个解决方案,因朱光来拒绝在会议备忘录上签字,会议没有形成书面文件。2017年8月15日,上海青鹰公司发电子邮件给朱光来,要求其必须在8月18日前复函青鹰总部,就青鹰科技公司未来的经营方针作出规划,对人员必须作出调整,对财务必须紧缩。否则,若青鹰科技公司之后继续发生的亏损,将由实际操作人承担。朱光来、张娜和丹宸环保公司对上述函件均未作回复。2017年8月21日,上海青鹰公司再次发函给朱光来、张娜,要求即刻召开青鹰科技公司股东大会,就未来经营方针作出规划,对人员作出调整,并作出一个决议。朱光来回复称,青鹰科技公司的事情,今后不要再找他联系,所有事务与青鹰科技公司刘秀莉联系,张娜则未予回复。上海青鹰公司遂通知刘秀莉要求其落实召开股东会的事宜。2017年9月4日,青鹰科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上海青鹰公司委托唐瑞阳出席,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共同委托黄建伟出席,总经理张娜缺席,也未按要求提供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公司联系人刘秀莉称,无法联系到张娜,其也不是青鹰科技公司员工。鉴于此,上海青鹰公司提议解散青鹰科技公司。黄建伟表示需会后请示,并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上海青鹰公司之后没有得到各方的任何回复。故于2017年9月15日又发函给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要求解散青鹰科技公司,但仍未得到回复。至今,上海青鹰公司无从了解青鹰科技公司的实际状况,无法与另两位股东进行沟通,无法联系总经理。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青鹰科技公司亏损则在继续扩大,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

青鹰科技公司辩称,一、青鹰科技公司由谁实际经营管理并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仅是公司经营运作的具体方式。其次,2015年4月28日,上海青鹰公司与第三人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及张娜共同签订《青鹰新型建筑遮阳(厦门)有限公司设立协议书》约定,青鹰科技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第三人丹宸环保公司负责青鹰科技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支配青鹰科技公司的资金用途。按照约定,青鹰科技公司由谁实际经营管理属于第三人丹宸环保公司负责的事项,并未违反设立协议书、公司章程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二、上海青鹰公司仅无青鹰科技公司总经理张娜的联系方式,并非其所述“无法与另两位股东进行沟通”。2017年9月4日,青鹰科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共同委托人黄建伟出席参加股东大会,由黄建伟代第三人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上海青鹰公司在股东会上提出的其他要求,均由黄建伟转达给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并非上海青鹰公司所述“无法联系、无法进行沟通”。、公司亏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所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在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青鹰科技公司虽有所亏损,但并不代表青鹰科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实际上,青鹰科技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股东会机制正常运作,盈亏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综上所述,青鹰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并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上海青鹰公司诉求解散青鹰科技公司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述称,同意青鹰科技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8日上海青鹰公司(甲方)和丹宸环保公司(乙方)、朱雅玲(丙方)、张娜(丁方)签订《青鹰新型建筑遮阳(厦门)有限公司设立协议书》,约定:甲方系长期从事建筑节能产品设计制造的专业公司,乙方具有产品销售经验、资源及渠道。为了满足国内市场对建筑节能产品的需求,发挥各自优势,甲乙丙三方决定合资设立一家专职推广、销售青鹰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定青鹰新型建筑遮阳(厦门)有限公司(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业务模式为甲方向公司提供产品,公司负责在约定区域内独家专职销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乙方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支配公司的资金用途。

2015年10月27日,青鹰科技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312.5万元,股东为上海青鹰公司占40%、丹宸环保公司占38.4%、朱雅玲占21.6%,法定代表人张娜,顾端青任公司董事长,张俊彦、张娜任公司董事,张娜兼任公司总经理,朱雅玲任监事。

青鹰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二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其中上海青鹰公司推选一名董事长和一名董事。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丹宸环保公司提名,由董事会批准。股东丹宸环保公司有权解聘并重新提名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保管和使用公司的资质、印章及印鉴等,支配公司资金用途,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丹宸环保公司推荐,董事会批准。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青鹰科技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的财务报表显示,三年营业收入均为0,亏损分别为77560.65元、557473.97元、417473.87元。青鹰科技公司未能向法庭举证自成立以来有实际生产经营的任何证据。

青鹰科技公司确认,案外人朱光来虽不是公司员工,但朱光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意见。2017年8月15日、8月21日,上海青鹰公司发电子邮件给朱光来,要求其必须复函青鹰总部,就青鹰科技公司未来的经营方针作出规划,对人员必须作出调整,对财务必须紧缩。否则,若青鹰科技公司之后继续发生的亏损,将由实际操作人承担。

2017年8月30日,上海青鹰公司董事会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出《关于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拟审议议题分别为: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上半年度报告,2017年下半年度工作规划,出席人员为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公司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2017年9月4日,青鹰科技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海青鹰公司委托唐瑞阳出席,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共同委托黄建伟出席,刘秀莉、黎隆暄列席。股东会第一、二项议题分别为审议青鹰科技公司2016年度工作汇报、2017年上半年工作汇报,因公司总经理张娜未提交相关报告而未审议;股东会第三项议题为2017年下半年工作规划,上海青鹰公司基于当前的工作状况提议解散青鹰科技公司,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的共同受托人黄建伟表示,需要向二位股东请示后给予回复。上海青鹰公司在股东会上另外提出,请黄建伟提供二位股东的联系方式,以及总经理张娜的联系方式,并请将相关联系方式书面寄到上海青鹰公司,黄建伟表示不在其授权范围内,刘秀莉会转达。

本院认为,青鹰科技公司成立三年来营业收入均为零,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有实际生产经营,导致该公司设立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按照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及青鹰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青鹰科技公司由丹宸环保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丹宸环保公司委派张娜作为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责。但青鹰科技公司成立三年来无实际经营活动,作为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张娜本人,既无法联系,也未能在股东会上提供2016年度工作汇报、2017年上半年工作汇报、2017年下半年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经营计划供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经营管理已经严重缺失。在此情况下,作为股东之一的上海青鹰公司多次书面请求公司经理对此作出说明,并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另两位股东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虽授权黄建伟参加股东会,但未能对股东会上的审议项目表达任何实质性意见,股东之间亦无法直接联系沟通,沟通渠道不顺畅。从青鹰科技公司财务报表来看,公司持续亏损,而无任何营业收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青鹰科技公司、丹宸环保公司、朱雅玲亦未能提出其他可以解决的方案。上海青鹰公司作为持有公司40%股份的股东,请求解散青鹰科技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青鹰(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鹰(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洪培花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清姬

书记员 范亲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