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海光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424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海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405454793。
法定代表人:曹伟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嘉兴市海光化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已代为偿付执行款3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1818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00元,未执结标的为918181元。现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海光化工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达明
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
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隋智慧
书 记 员  曹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