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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三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405454793。
被执行人:江苏吉罗尼亚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韩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1UW0C828。
申请执行人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吉罗尼亚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4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吉罗尼亚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66798.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吉罗尼亚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吉罗尼亚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吉罗尼亚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2年5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吉罗尼亚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吉罗尼亚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少辉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思锋
书记员杨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