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560号之一
原告: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三牌楼。
法定代表人:曹伟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C区C2201大厦(观光综合楼)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
被告: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平。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朱维新。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刘柯南建材营业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斜塘顺达广场1幢411室。
经营者:刘全兵。
被告:苏州聚禄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师惠坊76-98幢82-304室
法定代表人:卫公云。
被告:吴江市七都华丽采砂涂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渔业村。
经营者:陈天龙。
原告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刘柯南建材营业部、苏州聚禄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七都华丽采砂涂料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嘉兴海光分散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