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菱玻璃钢有限公司

常州常菱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执359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常菱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60812315-6。
法定代表人邵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光鼐,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五星新村七区24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3340648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住江苏省常熟市。
常州常菱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孟商初字第3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常菱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2700元及违约金,受理费11953元、公告费600元及保全费4770元,合计17323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55元,本案执行费10401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登记地址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2017年9月2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较少、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车辆信息。
2017年9月29日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7年10月25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将其轮候查封。
2017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2018年1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二次核查被执行人范和平名下未新开设银行账户,原有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仍保持2017年9月查询时的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网络银行实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
经本院关联案件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有多件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查询、处置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产信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人员下落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新孟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锡其
审判员  宛华斌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霞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