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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房屋建设工程公司与新疆四维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0103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房屋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保安。
被执行人:新疆四维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群超。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四维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5655.8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四维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484.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蒲梦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