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恒业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业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6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齐玉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新疆天阳(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粉霞,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恒业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恒业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置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业置信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荣发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恒业置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荣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
准许乌鲁木齐恒业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1.65元(乌鲁木齐市房屋建设工程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695.83元,由乌鲁木齐恒业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695.82元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退还乌鲁木齐恒业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91.65元,减半收取2,695.83元,由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695.82元由本院退还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敏
审判员     金爱民
审判员      杨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绍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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