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民初100号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茶园路(凯阳--天骄润城)6栋1单元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若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社区新安路4号森威大厦雍景园12B。
法定代表人:符剑芬,该公司经理。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若晨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金美
审判员 郭 华
审判员 陈继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灵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