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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同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申字第1346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同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锡拉胡同21号迤东。

法定代表人:夏振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肃清,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市住宅六公司生活基地)5号楼3306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泉,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同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4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同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未与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供暖合同,供暖费应由我公司退休职工王潜个人交纳。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是2002年至2010年的供暖费,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我公司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予以改判。

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意见称: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2010年以前的供暖费是由单位承担。供暖是连续的行为,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15号),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故一审法院判令王潜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供暖是连续的行为,且北京同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并未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现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同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同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杨明婕
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