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7397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周集镇新圩村039号。
被告:北京久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锡拉胡同21号迤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久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未在交费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交费日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法官助理 申会英
书 记 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