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泰安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京泰安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7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泰安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又一村**平房**。
法定代表人:冯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童,北京骏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泰安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徐安封,被上诉人京泰公司之诉讼代理人杨斯童,被上诉人***之诉讼代理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2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锐
审判员 张建清
审判员 王丽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江南
书记员 宋惠玲
书记员 王晓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