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办公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沈赵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49GB1N),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汇富中心C栋905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1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止,余额不足。2021年1月2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1年2月3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4月1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3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4月15日,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600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4月21日,本院书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140元,已执行到位11600元,尚有8854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