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宇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欣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55号之一
原告:上海**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康路875号。
法定代表人:李西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萍,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固,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欣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郁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惠忠,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欣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