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上善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上善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北欧克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4470之一号
原告:湖北省上善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5层02室H3-1。
法定代表人:安俊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轶、郭强(实习),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欧克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区4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江。
原告湖北省上善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诉湖北欧克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上善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湖北省上善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文豪
书 记 员  王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