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成亮***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韩铁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邓彬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邓彬彬,女,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成亮,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邓彬彬、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账户等资产,本院依法在(2019)渝0116执3483号执行案件中集中处置。其他经查暂无银行存款、房屋等资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成亮在(2019)渝0116执3483号被司法拘留,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2月1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3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34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琮鑫
审判员  贺 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