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162江苏葫芦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仟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162号
原告:江苏葫芦起重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苏陈镇苏陈村**。
法定代表人:梁方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铁山。
被告:江苏仟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众创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六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琰娜,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开道起重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爱成。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土地十街**百度大厦**v>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江苏葫芦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山公司)、江苏仟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渔公司)、南通开道起重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道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葫芦公司诉称,我公司申请注册第27439974号注册商标,于2018年11月14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5类。铁山公司、开道公司常年在百度公司提供的平台上利用我公司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仟渔公司与百度公司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相互提供链接,严重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近似的标识销售类似产品,给公众造成了混淆,极大的影响了我公司产品的销售,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确认四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74399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铁山公司、开道公司立即停止利用第27439974号注册商标进行宣传的行为;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及损失共计100万元;4.被告仟渔公司、百度公司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犯第274399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仟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仟渔公司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与涉诉网站相关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也都位于常州市,故即便存在侵权行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都应位于常州市。请求依法将本案移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葫芦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典型的商标网络侵权纠纷,没有侵权商品,并不存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的管辖连接点,如果仍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导致信息网络环境中侵害商标侵权行为的管辖只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相矛盾。故请求依法驳回管辖异议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主要针对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四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宣传产品时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而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纠纷,应当适用商标侵权纠纷有关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初步证据来看,四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江苏省泰州市地域范围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四被告在江苏省泰州市地域范围内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100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商标侵权一审案件,仟渔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00万元,故仟渔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仟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勇
审 判 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朱忠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沙晓晨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