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成亮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财保73号
申请人: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铁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北汽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婉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4-21号。
法定代表人:邓彬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邓庆林,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邓彬彬,女,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成亮,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李婉侬,女,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人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邓庆林、邓彬彬、成亮、李婉侬价值47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光彬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