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386号
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3262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亮,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0元,由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