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302号
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关林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