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771号 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珈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