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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3547号
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1G。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卫国,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89229。
被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0。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3.04元(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思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卓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