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89-2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98800元并支付利息491308.14元、违约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