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民初66号
原告:***,男,生于1959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军,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6号。
法定代表人:鲁爱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根、刘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锟,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供水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