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8民终1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沁园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镇文昌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2014732L。
法定代表人:袁亚恒,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天顶,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57000176L。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成,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名: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6121258B。
法定代表人:杜佐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门市沁园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门市沁园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荆门市沁园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荆门市沁园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8元,经上诉人荆门市沁园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本院核准后收取578元,由上诉人荆门市沁园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苏 华
审判员 肖 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