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迈捷孚自控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2827号
迈捷孚自控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075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迈捷孚自控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792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迈捷孚自控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已执行0元,尚有1792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核实,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民初1075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新 审  判  员   董奇祥 审  判  员   侯福如
书  记  员   田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