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1264号
新疆沃德信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426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沃德信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9625170元及利息2312674.43元。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3辆、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3辆,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且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关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问题,因账户内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法院及本院的多个案件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新疆沃德信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及利息共计11937844.3,已执行0元,尚有11937844.3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吴道洪、吴昊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4民初1426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书记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