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619号
原告:包头市凯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云小区三段2-55。
法定代表人:王桂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笙铭,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控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1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安·韦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凯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能控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包头市凯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疫情原因无法联系需要追加的第三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包头市凯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凯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包头市凯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