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88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翔,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芳,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城品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路、民生东街(王鼎国贸大厦)1幢南1单元807-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237341。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城品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6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6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二、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于2021年7月9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
四、于2021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于2021年7月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六、于2021年7月12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347065.6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媛
书记员徐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