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5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河沿68号6号楼143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AN-2地块安徽络力机电科技公司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毕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2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毕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江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