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
被执行人:上海民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河沿68号6号楼143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民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民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民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54,146.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