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547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河沿68号6号楼14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 琴
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