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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547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河沿68号6号楼14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 琴 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