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民终4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局二五九处(原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熊背乡交口村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15803382P。
法定代表人:董振宇,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松涛,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富,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鲁山县宏运家电城,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2APTT0H。
经营者:王永刚,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审第三人:鲁山县钱柜商务会馆,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花园路北段路东(二五九处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59624455K。
投资人:邢国政,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审第三人:鲁山县冠宇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花园路北段路东钱柜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6688F8P。
经营者:李金平,女,200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女,该百货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召,男,该百货商行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鲁山县豪亮灯饰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花园路北段路东,注册号410423613183287。
经营者:余精跃,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审第三人:鲁山县龙笛北京饺子城,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4LKKA6H。
经营者:王中欣,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局二五九处(以下简称二五九处)与上诉人***因双方及原审第三人鲁山县宏运家电城(以下简称宏运家电城)、鲁山县钱柜商务会馆(以下简称钱柜会馆)、鲁山县冠宇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冠宇商行)、鲁山县豪亮灯饰商行(以下简称豪亮商行)、鲁山县龙笛北京饺子城(以下简称龙笛饺子城)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五九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松涛、张常富,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幸辉,原审第三人冠宇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王军召,原审第三人龙笛饺子城的经营者王中欣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宏运家电城、钱柜会馆、豪亮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五九处上诉请求:改判***增加支付违约金1108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错误,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二、依法改判确认***与二五九处之间租赁合同终止时间为2019年9月2日。三、依法改判驳回二五九处要求***返还坐落于鲁山县花园路北段路东××层房屋的请求。四、依法改判驳回二五九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全部请求(一审支持了二五九处11080元)。五、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与二五九处之间租赁合同的终止时间是2019年9月2日,而非2019年2月2日。虽然***与二五九处之间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起止时间为200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但因二五九处在把房屋租赁给***之前该房屋系租赁给她人办幼儿园,而每年的2月份正是学生下学期开学时间。之前的承租人因新校址尚未准备到位,直到2009年9月2日新学期开学才把涉案房屋交付给***。因此,合同租期应自***实际接到房屋之日开始计算,而不应机械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同时,二五九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9年2月3日把租赁合同标的房屋交给***。二、若***第五项上诉请求得到支持,则二五九处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三、***因实际困难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是事实,但对于***欠付的租金,***与二五九处之间达成了和解和还款协议,该协议中没有提及违约金的问题,且该协议中对***的困难也予以认定,这说明***没有按时支付租金,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二五九处已经放弃,双方之间偿还欠付租金的还款协议已经对违约金进行了处理。因此,一审判决第四项支持二五九处11080元违约金错误。四、***的一审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1.二五九处应与***续签租赁合同。***与二五九处之间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二五九处的房屋就是对外出租的,若在同等条件下不租给***,则剥夺了***的优先租赁权。同时,二五九处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关于***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违约问题,因双方之间就欠付租金达成还款协议而消除,***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不应成为二五九处不与***续签租赁合同的理由。同时,***还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了数百万元的装饰添加,只有继续租赁给***才是公平的。2.二五九处应当支付给***240000元的违约金。***与二五九处之间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而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240000元的10%作为违约金,即每年24000元。租赁合同的租期为10年,而10年违约金就是240000元。***与二五九处于2010年6月10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二五九处给***提供一处停车场。但后来二五九处把约定给***的停车场建成了临街门面房,致使***无法使用停车场至10年合同期满,致使***租赁房屋从事娱乐业的效益严重受损。二五九处的行为严重违约,但一审判决却以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不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为由,不支持***该项主张错误,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另外,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而且,没有证明的损失,不能说没有损失。
二五九处针对***的上诉辩称,一、***的上诉缺乏事实根据。其上诉状中主张2009年9月2日交付房屋,这与双方签订协议的起始日和移交清单不符。而且在十年的合同期限内,***从未主张过延迟七个月交付房屋。再者,2018年7月签订抵账协议时,也没有对***主张的延期交房七个月的事实予以认定,***所述延期交房没有证据证明。二、关于续签租赁合同问题。根据***和二五九处租房协议约定,合同到期后如果要求继续租赁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并没有提前三个月向二五九处提出书面申请。三、关于***依据补充合同要求二五九处支付违约金问题。补充合同是***完全受益的合同,并且该合同的部分变更并没有构成二五九处严重违约,因此其要求支付240000元违约金既没有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依据。四、关于一审判决迟延交付房屋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问题,同二五九处上诉状意见。
***针对二五九处的上诉辩称,二五九处的上诉意见,***其上诉状第三项理由已经予以阐述。同时按照一审法院未支持***反诉违约金的逻辑,二五九处在一审中也没有提供其受到损失的证据。因此,二五九处关于违约金主张没有依据。
冠宇商行述称,对二五九处和***的上诉均不发表意见。
龙笛饺子城述称,对二五九处和***的上诉均不发表意见。
宏运家电城、钱柜会馆、豪亮商行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二五九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二五九处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经终止;二、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3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约30000元);三、***及宏运家电城、钱柜会馆、冠宇商行、豪亮商行、龙笛饺子城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交还租赁二五九处的房屋,并赔偿迟延交付房屋给二五九处造成的损失(从2019年2月3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每天按1000元计算,截止起诉日按90000元计算)。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要求与二五九处续签租赁合同;二、要求二五九处向***支付违约金24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五九处在鲁山县花园路北段路东××层房屋一处。2009年1月20日,二五九处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载明:“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河南省××花园路北段东××共××层,建筑面积约2250平方米(不含该房屋楼梯以南3层楼房,因鲁山县城建规划需冲扒部分,面积约41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所有权证第00007071号。该房屋以现有条件空房对外租赁,甲方不再进行投资……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0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止,共10年。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月租金贰万)。租赁期间,租赁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壹拾万元整,即2009年2月3日至2010年2月2日租金(第一年由于装修、改造房屋,经协商甲方减免乙方7个月租金,以后租金不再减免)。租金按年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一日前交付次年租金贰拾肆万元整。逾期不交,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滞纳金。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第十一条租赁期满和中途退租及违约终止合同时的约定。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乙方租赁期满或者中途退租以及违约而终止合同,在交付房屋时,应保持改造房屋后的原貌,不得拆除改造的房屋添附设施、内外装饰、门、窗、灯具、地板、水(含水暖)、电等设备设施,修建的电梯及在四楼楼顶加盖的一层房屋等设施也不得拆除和折价,无条件留给甲方。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损失,甲方概不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第二十条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自2009年2月3日起生效。甲方授权代表:杨伟东(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2009年1月20日。”
2009年2月3日,***与二五九处办理部分财产移交手续,双方并签订了《二五九处服务楼资产移交表》,载明:“二五九处服务楼资产移交表锅炉:壹台;水暖设备:二至五楼齐全;吊扇:8个;二楼三楼走道防盗门两个;二至四楼消防管道、阀门齐全。接收人:***(签名)二五九处加盖公章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2010年6月10日,二五九处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鲁山办事处北楼地下室以上共四层,每层最西边的两间房屋,由于乙方消防通道的问题,现给乙方租赁使用;甲方驻鲁办事处小院分割为东西两相等部分,西边归乙方租赁使用,但只作为停车场使用,乙方不得停放货车,临时停放除外,不得堆放杂物和建造各种建筑物等。两项租赁项目甲方都不再另收租金……六、此协议与2009年1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期终止。七、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2009年1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执行……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二五九处及***均在补充协议末尾签字确认。
2018年7月24日,二五九处作为甲方,与乙方***、丙方宋建军共同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主要载明:“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房屋租赁费每年266000元(鲁山服务楼每年240000元,门面房2间每年26000元)。按合同条款乙方应于每年的十二月一日前交付次年租金。截止2018年7月24日,乙方还欠甲方租赁款482000元(2017年-2018年租赁费共计532000元,乙方支付50000元)。因乙方资金周转困难,租金难以按时支付。为了早日偿还租金,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房屋租金偿还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甲、乙双方多次与丙方协调,丙方同意使用与乙方关联企业的砖施工,但乙方保证砖的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二、乙方应保证砖的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具体价格有丙方与乙方协商决定。三、乙方优先供应丙方施工用砖,保证供应数量,不能影响丙方施工。四、采用先拉砖后结算的办法,丙方与乙方结算砖款时抵扣乙方所欠甲方的房屋租金482000元,如有多余款项再支付乙方。五、丙方扣留的砖款由甲方和丙方在本协议之外另行结算。六、乙方和丙方的供货时间、数量、价格等另行协议确定。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2018年7月24日。”二五九处、***及宋建军均在该《还款协议》末尾签章确认。截止一审开庭时该《还款协议》仍在继续履行中。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后,***没有向二五九处返还房屋。二五九处与***为此多次协商均未果,遂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另查明:一、涉案房屋河南省鲁山县花园路北段路东临街5层楼房的所有权人为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二、2010年6月10日,二五九处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二五九处又将部分停车场用地收回。三、一审庭审中***陈述,其承租涉案房屋后即将其租给钱柜会馆。但2016年6月30日,***与王永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涉案门面房租赁给王永刚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2017年10月16日,钱柜会馆与王中欣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涉案的两间门面房出租给王中欣,租赁期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2018年12月12日,钱柜会馆又与李乐乐(系冠宇商行员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涉案的三间门面房租赁给李乐乐,租赁期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一审庭审中豪亮商行称其与***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至2020年12月止。四、涉案房屋现被宏运家电城、钱柜会馆、冠宇商行、豪亮商行、龙笛饺子城实际占有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二五九处和***于2009年1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现***租赁二五九处的房屋已超过约定的租赁期限,二五九处要求终止该租赁协议并要求***返还涉案房屋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庭审中***辩称应当以实际交房日为计算租赁期间起始点的说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二五九处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因二五九处与***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对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期间的租金数额及租金支付方式达成了新的协议,且该协议已经生效,二五九处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与该协议的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五九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拖延支付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年度的房屋租金以及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年度的房屋租金,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因二五九处与***于2018年7月24日对租金支付方式达成了新的协议,故***迟延交付租金的期限应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止。二五九处主张逾期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月租金的1%计收滞纳金明显过高,一审法院酌定为每逾期一月按照月租金的2%计算滞纳金。故***因逾期缴纳房租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20000元/月×2%÷30天×598日+20000元/月×2%÷30天×233日=11080元。
关于二五九处要求***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给二五九处造成的损失问题。因***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之外,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五九处的合法权益,二五九处要求***支付迟延交房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二五九处主张以每天1000元的标准计算逾期交房损失,该计算标准过高。结合双方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金的约定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以每月20000元的标准计算迟延交付房屋的损失更为适宜,故***应自2019年2月3日起,以每月20000元的标准向二五九处赔偿迟延交房损失。
关于二五九处要求五第三人返还房屋的问题。因二五九处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五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对二五九处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二五九处要求五第三人对迟延交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二五九处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五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要求与二五九处续签租赁协议的问题,因***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要求二五九处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二五九处与***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二五九处虽收回了部分停车场,但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不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且一审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二五九处收回部分停车场场地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故一审法院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一审判决:一、确认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与***于2009年1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返还坐落于河南省鲁山县花园路北段路东临街5层房屋;三、鲁山县宏运家电城、鲁山县钱柜商务会馆、鲁山县冠宇百货商行、鲁山县豪亮灯饰商行、鲁山县龙笛北京饺子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其所占有使用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房屋;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共计11080元;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支付因其迟延交付房屋而给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以月租金20000元为准,自2019年2月3日计算至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六、驳回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负担6795元,***负担2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局《关于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及直属单位更名挂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豫办〔2019〕198号文件),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九处于2019年9月12日更名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局二五九处。除此外,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二、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间应如何确定。三、***应否返还二五九处涉案房屋。四、***反诉请求应否支持。对此,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一审判决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虽然二五九处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每逾期一日按照月租金的1%计收滞纳金明显过高。二五九处与***于2018年7月24日对租金支付方式达成新的协议,二五九处并未作出放弃主张违约金的意思表示。***逾期交纳租金,给二五九处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酌定按照每逾期一月按照月租金的2%计算滞纳金并无不当。故二五九处所提违约金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所提二五九处已经放弃主张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查,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2019年1月20日签订,该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止,共10年。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交付房屋期限为二五九处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房屋交付***。该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自2009年2月3日起生效。2009年2月3日,***与二五九处签订了《二五九处服务楼资产移交表》,办理了部分财产移交手续。而且,合同约定由于***装修、改造房屋,二五九处第一年减免***7个月租金。***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二五九处提起本案诉讼前,***向二五九处主张过二五九处逾期交付涉案房屋的问题,或二五九处同意合同履行期限延长7个月。故***主张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间是2019年9月2日没有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应否返还二五九处涉案房屋的问题。经查,二五九处持有房权证鲁自管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须将房屋退还二五九处。在交付房屋时,应保持改造房屋后的原貌,不得拆除改造的房屋添附设施、内外装饰、门、窗、灯具、地板、水(含水暖)、电等设备设施,修建的电梯及在四楼楼顶加盖的一层房屋等设施也不得拆除和折价,无条件留给二五九处。涉案房屋租赁期限已于2019年2月2日届满,且***既以拖欠租金的方式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又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向二五九处提出继续租赁的要求,双方并未续签租赁合同。故一审判决确认二五九处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终止,***向二五九处返还涉案房屋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反诉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中,***的反诉请求是要求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二五九处向***支付违约金240000元。1.关于应否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经查,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向二五九处提出,二五九处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三个月书面向二五九处提出继续租赁的要求,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五九处存在同等条件不将房屋租赁给***的情形,故一审判决未支持***该项反诉请求并无不当。2.关于二五九处应否向***支付违约金240000元的问题。经查,二五九处与***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二五九处鲁山办事处北楼地下室以上共四层,每层最西边的两间房屋给***租赁使用;二五九处鲁山办事处小院西边归***租赁使用,但只作为停车场使用,该两项租赁项目二五九处都不再另收租金。该补充协议是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虽然二五九处将补充协议所约定的部分停车场改建为门面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租赁期限内就二五九处收回部分停车场问题向二五九处主张过权利,说明双方均认可按停车场改建后的现状履行,故一审判决未支持***该项反诉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二五九处、***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负担6550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局二五九处负担25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晓宏
审判员 樊为民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关利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