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程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赤峰程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红商初字第15号
原告赤峰程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于银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负责人颜陆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程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程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程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