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特15号
申请人: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丽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元,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区临潢大街东居办公楼**楼
申请人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与被申请人赤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
本院认为,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美竹
审判员 黄树华
审判员 张斯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威
书记员 李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