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81民初3567号
原告:福建三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新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708727526。
负责人:杨程胜,职务:行长。
被告:永安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槐南乡洋头村湖新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19002535。
法定代表人:朱景秀。
被告: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四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019940。
法定代表人:周调顺。
被告: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槐南乡洋头村甲逢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53625764。
法定代表人:罗立洋。
被告:罗立洋,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罗旌焱,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朱景秀,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黄美荣,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朱景海,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朱玉芳,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罗联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陈美芳,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吴建忠,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大田县。
被告:潘林泉,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范丽华,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罗晓妹,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永安市**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罗立洋、罗旌焱、朱景秀、黄美荣、朱景海、***、朱玉芳、罗联益、陈美芳、吴建忠、潘林泉、范丽华、罗晓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永安市**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罗立洋、罗旌焱、朱景秀、黄美荣、朱景海、***、朱玉芳、罗联益、陈美芳、吴建忠、潘林泉、范丽华、罗晓妹所有的价值1888166.51元的财产。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向本院提供《资信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永安市**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罗立洋、罗旌焱、朱景秀、黄美荣、朱景海、***、朱玉芳、罗联益、陈美芳、吴建忠、潘林泉、范丽华、罗晓妹所有的1888166.5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项满春